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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费和薪水一起发扣个人所得税吗?

2022-06-01 16:46

一、过节费和薪水一起发扣个人所得税吗?

过节费和薪水一起发扣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的相应要求,薪水、薪酬所得的,就是指本人因就职或是受聘而获得的薪水、薪酬、奖励金、年尾涨薪、工作年底分红、补贴、补助和与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其它所得的。本人因就职或雇用而从企业获得的现钱、商业票据和实体所得的,均属于薪水、薪酬所得的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工资薪金所得就是指公司每一缴税本年度付款给在本公司就职或是受聘的员工的全部现钱方式或是货币性方式的劳务报酬,包含标准工资、奖励金、补贴、补助、年尾涨薪、加班费,及其与员工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收益性支出。另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及员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告》第三条的要求,以红包方式派发的过节费不属于该文件所罗列的企业员工福利费扣减的范畴。因而,现钱方式派发的过节费不属于福利费,应属工资薪金所得。

过节费,无论放到哪个学科计算,都理应划入本期薪水、薪酬所得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费吗?

结合实际,有一些企业福利比较好的,过年或过节的,会发送给员工一部分过节费。

对于此事,有的部门在节假日日分配员工加班加点的,就以已派发过节费为由,用过节费替代加班工资。实际上,这也是不正确的。

用人单位派发过节费,属于企业的福利工资待遇,与职工是不是加班加点不相干。

从法律法规的意义上讲,过节费是一种承诺责任,并不是法定义务。

而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理应付款加班费,这也是一种法律规定付款责任。因此过节费不可以抵冲加班费。

现阶段针对用人单位派发给员工的过节费,实际上是记入到了薪水、薪酬学科中的,而针对薪水、薪酬,在我国也是有明文规定,做到一定的额度就必须征缴个人所得税。因而,针对员工得到的过节费,正常情况下也是必须征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要是没有做到征缴规范,当然也就不可以违反规定征缴。

在我的日常生活之中,现阶段许多的用人单位都是会出现着一些人文关怀,因此在春节除夕的过程中会派发过节费,用有关这一部分的中秋节花费,事实上也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关键也是由于派发给员工的中秋节花费,实际上是计算出来的薪水学科之中,因此必须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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