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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专业技能(自主创业)学习培训和评定补助方法

2022-05-31 16:40

  第一条 为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分配,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体系,创建职业技能培训的激励制度,提升学习培训品质,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相关要求,融合本市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享有政府部门岗位(自主创业)学习培训补助的目标:

  1、当地非农业户口,领到了《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大中专生(技工学校)大学毕业生;

  3、复员复退军人;

  4、申请办理了就业登记证的入城打工或自主创业的乡村员工。

  第三条 享有政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的目标为以上工作人员中持《再就业优惠证》,日常生活确实艰难,并通过有关技术培训,第一次参与专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岗位(自主创业)学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的新项目

  1、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部颁第6命令)的十九个技术工种;

  2、我国新施行的推行学生就业准入条件的热门职业技术工种;

  3、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现行政策文化教育及职业指导文化教育。

  第五条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为政府培训、评定补助管理方面的主管机构,其岗位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制度及要求;

  2、依据我国就业问题、岗位规范及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明确学习培训、评定补助技术专业(技术工种)及补助标准,确定补助目标的标准;

  3、对担负财政补贴学习培训检测的各种学习培训、鉴定中心的资格开展评定;

  4、根据我国技能规范机构考评、评定,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承担学习培训、评定补助的审核派发。

  第六条 凡合乎享有政府培训补助的工作人员,能持自己身份证件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和其他有关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政府部门宣布的免费技能培训新项目的学习培训,享有政府培训补助。学习培训达标后,合乎享有政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的工作人员,可到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参与完全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第七条 执行财政补贴学习培训的组织选用公布、竞投方法明确。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会与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当初政府部门确立的培训目标明确免费技能培训评定技术专业(技术工种)、补助标准,向社会发展招投标。规定参加投标的培训学校应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根据竞投,准许后才可执行财政补贴学习培训。补助标准按省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颁布的相关要求实行。

  第八条 担负财政补贴学习培训的组织务必具有稳定的教育场地,齐备的培训见习设备、优良的教师队伍、较高的教学水准及教学水平。具备严谨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考勤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并对所需加入的课程培训技术专业制订出完整的课程标准和学习培训后学生的学生就业按置方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收第三条所列工作人员独立学习培训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工业区制造业企业定项学习培训员工,经社会保障、财政局、对外经济贸易单位认同,可根据相对应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第十条 执行职业资格培训补助的鉴定中心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按照我国职业资格培训组织资质标准明确,对确定的鉴定中心的评定技术工种、收费标准、评定程序流程、评定员资质证书状况向社會发布。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培训学校按照项目培训规定进行学习培训,做到指标值规定的,可将学习培训学生的学生就业按置证明文件及有关培训课件报劳保局门申请办理核拨学习培训补助,工作、财政局以及它有关部门在招标会明确的补助信用额度内依照新项目进行状况核拨。补助标准按照招标会规定明确,正常情况下每学时按3-6元/人测算。补助资产拨入培训学校开设的财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推行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经明确的鉴定中心为享有评定补助工作人员给予评定服务项目,可凭补助成员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向劳保局门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助,评定补助根据上级领导相关部门明确的规范,依照具体考核鉴定总数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各个劳保局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免费技能培训、评定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幅度,把职业技术培训与推动学生就业紧密联系下去,要创建起岗位培训评估规章制度,按时开展考评评定,对达到目标好的培训学校可提高其学习培训信用额度,对没进行或完成不太好的要撤销或调增其学习培训信用额度。工作、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对财政补贴学习培训评定推行经常性抽样检查,对徇私舞弊,骗领补助的企业要开展严厉查处,不予以核拨有关经费预算,并撤销其学习培训、评定资质,对无法做到学习培训后学生就业需求的,要依照未合格率同占比扣除其学习培训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南昌工作和劳动保障局承担表述。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南昌市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暂行办法》与此同时废除。

  南昌市政府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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