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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数量怎么计算

2022-05-20 16:51

一、加班工资计算数量怎么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要求,付款加班工资的主要规范是:在标准工作中日内分配员工廷长运行时间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调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劳。

  二、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工资计算数量

  加班费的测算数量为员工自己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组成:领导干部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工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位)薪水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励金之和;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为职位级别(技术等级、等级)薪水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补贴之和。

  三、加班费计算数量是不是包含绩效工资

  加班费基数数量按劳动合同书规范的标准工资测算。

  依据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要求,加班工资的数量基数“按劳动合同书规范的标准”,通常是指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所属的职位(岗位)相对性应的标准工资。针对绩效工资是不是理应测算加班加点基数,由于各个部门绩效工资的测算方法不一样,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员工正常的劳作时长收益的构成的,理应做为测算数量;相反,则不可做为测算数量。

  公司分配员工加班加点的,理应按照规定付款加班费。员工在依规享有法定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等假日期内,公司理应按照规定付款假期工资。

  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为员工所属职位相比应的正常的出勤率月薪水,不包括年终奖金,上下班时间交通费、员工餐补助、房补,中夜班津贴、夏天高温补贴、加班费等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

  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按下列标准明确:

  (一)劳动合同书对员工月薪水有清晰承诺的,按工作合同约定的员工所属职位相比应的月薪水明确;具体执行与工作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具体执行的员工所属职位相比应的月薪水明确。

  (二)劳动合同书对员工月薪水未清晰承诺,集体合同(薪水重点集体合同)对职位相比应的月薪水有承诺的,按集体合同(薪水重点集体合同)承诺的与员工职位相比应的月薪水明确。

  (三)劳动合同书、集体合同(薪水重点集体合同)对员工月薪水均无承诺的,按员工正常的出勤率月按照本方法第二条要求的薪水(不包括加班费)的70%明确。

  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不可小于当地要求的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另有规范的,从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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