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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书双倍工资怎样抗辩
2021-05-14 15:5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公司自劳动力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用人公司违背此方法要求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自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案件:某甲在A公司工作中,劳动力之日迄今满三年,未签署一切劳动合同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用人公司理应付款双倍工资,现问:员工认为双倍工资,用人公司是不是有时效性抗辩?
能够 第二十七条 关于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期内为一年。仲裁时效期内从被告方了解或是理应了解其支配权被损害之日起测算。,
前述要求的仲裁时效,因被告方一方位另一方被告方认为支配权,或是向相关部门要求支配权救助,或是另一方被告方愿意行使权力而终断。从终断时起,仲裁时效期内再次测算。 因不可抗拒或是有别的书面通知,被告方不可以在真奈美第一款要求的仲裁时效期内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效性的缘故清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内再次测算, 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因托欠劳务报酬产生异议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到真奈美第一款要求的仲裁时效期内的限定;可是,劳务关系停止的,理应自劳务关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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