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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加班费遭辞退 公司违法加班费却难领

2022-05-17 16:35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安莉芳员工讨要加班费遭辞退 人物:林小姐

  向公司索要清明节加班费,不但遭到拒绝,还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林小姐实在气不过,她将公司告上法庭。

  2008年3月份,林小姐进入厦门岳钟禄百货店即安莉芳厦门办事处工作,当年6月份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因为清明节照常上班,林小姐向公司要求支付清明节加班费100多元,不料遭到公司拒绝。更令林小姐郁闷的是,随后,公司以她工作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她辞退。

  林小姐说,她上班一年多,每周六都要加班,却没有加班费,自己工作兢兢业业反而被公司辞退,令她十分不服。随后,她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两倍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等共计9000余元。2009年6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支付林小姐经济补偿金、清明节加班费共计2800余元。林小姐不服,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无正当理由辞退 法院判公司违法

  经过近半年诉讼,市中院终审判令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近6000元。不过,近日,林小姐反映,虽然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一个多月,但公司至今没赔一分钱。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主张林小姐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调岗安排是辞退她的主要原因,但是不能提供足以证明林小姐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效证明。为此,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倍经济补偿金。

  此外,法院认定,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林小姐存在周末加班情形,2009年1月至4月,也在六个周六有加班半天,并在2009年清明节值班。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林小姐双倍经济补偿金2700元及加班费3200余元,同时补缴两个月的社保。去年11月,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至今没有拿到钱

  “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一个多月了,公司那边一点动静都没有。”林小姐说,她多次询问安莉芳厦门办事处,但负责人说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给钱,林小姐感到十分无助。

  前天下午,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虽然公司已经收到终审判决书,但现在公司的内部流程还没走完。这位工作人员说,林小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也许公司的内部流程会走快点”。

  延伸阅读:加班费是劳动者法律规定的权利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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