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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纠纷案件 用人公司质证不可以必输了官司
2021-05-13 15:05
2011年新春佳节,郯城某市场销售比较有限公司员工李某等五人因为薪水难题与公司产生关于劳动仲裁,遂依规申请办理劳动仲裁。李某等五人诉称,2011年春节前,公司托欠大家每个人一个月的薪水均值900元上下。过年放假时,吴经理说,只需大家新春佳节之后工作,公司就和大家付清薪水。春节后,大家都来上班了,可公司一直不与大家清算节日期间的薪水。大家数次找公司商议,最终吴经理说,春节前的薪水早就发送给大家了,不必蛮不讲理。无可奈何下,大家仅有申请办理劳动仲裁,规定公司立即支付托欠大家的薪水。
开庭审理时,公司编造谎言,公司不托欠李某等五人的薪水,假如说公司欠他们薪水得话,请他们取出直接证据来。仲裁员改正说,薪水异议由用人公司质证。殊不知,公司就说,大家发送给员工薪水时,从来不制做工资条等凭据,更不保存一切直接证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要求,因用人公司做出的辞退、开除、解雇、消除劳动合同书、降低劳务报酬、测算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等决策而产生的关于劳动仲裁,用人公司负证明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用人公司务必书面形式纪录付款员工薪水的金额、時间、领到者的名字及其签名,并储存2年之上备查簿。用人公司在付款薪水时要向员工出示一份其本人的薪水明细。依据之上要求,用人公司付款员工薪水时务必制做凭据,并妥当存放。此案中,因为该公司质证不可以,仲裁委遂裁定其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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