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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付款规范

2022-05-09 16:27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规范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法定标准运行时间之外日夜奋战的,过后应尽可能给与同样時间的调休。的确不可以调休的,应按下列标淮付款日夜奋战薪水(1) 依规分配员工在日法定标准运行时间之外增加运行时间(加一点)的,依照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薪水。

  (2) 依规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的,依照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薪水。

  (3) 依规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工作中的,依照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薪水。

  推行计件的员工,在进行计件工资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分配增加运行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要求的标准,各自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工资价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经工作部门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其综合性测算运行时间超出法定标准运行时间的一部分,应视作增加运行时间,并应按本規定缴纳员工廷长运行时间的薪水。

  推行抽成薪水、承包制薪水等工资形式的员工,由用人单位分配增加运行时间的,均依照推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日夜奋战薪水的付款方法和规范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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