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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不可以替代法律规定请假日加班费的付款

2022-05-07 16:59

[案件介绍>

  2003年6月,在上海市宝山区某外资企业厂打工赚钱的胡先生,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协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其所属加工厂付款其2003年4至5月份歇息日和“五一节”加班加点的薪水。在仲裁庭审中,厂家委托代理人辩称,:歇息日和“五一节”加工厂尽管分配胡先生加班加点,但以后已所有分配其调休,加工厂不用再付款胡先生加班加点的薪水。結果,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适用胡先生规定加工厂付款“五一节“加班费的要求,不兼容胡先生规定加工厂付款歇息日加班费的要求。

[分析>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的裁定是合理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调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的要求: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的,应最先分配调休,不可以调休的,则应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调休時间应相当于加班加点時间。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加班加点工作中的,应此外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 一般不分配调休。

  依据上述要求,加工厂分配胡先生歇息日加班加点,不付款加班费只分配调休的作法,是合乎法律法规的;但“五一节“(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胡先生加班加点,不付款加班费而分配调休的作法,不符法律法规,侵害了胡先生依规领到加班费的合法权利。因此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的裁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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