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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怎样计算我的加班加点基数?

2022-05-07 16:58

大法官: 我还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中。企业要求员工每做到一件服饰发送给薪水40元。我每月工资一般状况下以2400元上下,高效率时可做到2800元。前2个月,企业为赶做一批服饰,经与公会和大家员工自己商议,分配我与别的一些女职工在歇息日加班加点。以后,企业以我的薪水2400元为数量,换算出我的钟头标准工资,并由此向我派发加班费。我觉得企业的优化算法不科学,由于在加班加点期内我的生产效率和平常高效率最大时一样,只高不低,企业应当以月薪水2800元为数量测算我的加班费,最少应以月平均收入2600元为数量测算。

我想问一下,企业应怎样计算我的加班加点基数?我是不是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明确提出投诉,要求企业缴纳有效的加班费?

闫女性

闫女士:

您所属企业的作法是失误的。

有关测算加班费的数量明确问题,原社会保障部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规范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法定标准运行时间之外上班的,应按下列标淮付款薪水:

(一)用人单位依规分配员工在日法定标准运行时间之外增加运行时间的,依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员工薪水;

(二)用人单位依规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布置调休的,依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员工薪水;

(三)用人单位依规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工作中的,依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员工薪水。 推行计件的员工,在进行计件工资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分配增加运行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要求的标准,各自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工资价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您所属企业推行的是计件规章制度,可是在预估加班费时,却依照计时工资规章制度测算,已经是方式不正确。在明确测算数量时,不管不顾你加班加点时工作效能的具体情况,以你高效率较低时的薪资为数量,变向减缩你的加班费,也是侵害了员工合法权利。您有权利在劳动纠纷产生之日起60日内,向该企业所在城市或是工作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书面形式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企业按照在我国《劳动法》、原社会保障部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据您在加班加点期内的真实生产量,依照计件工资价格每一件40元的200%的规范向您付款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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