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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力资源保障有关加班费计发数量的公示

2022-05-07 16:56

【政策法规文章标题】上海人力资源保障有关加班费计发数量的公示 【公布单位】上海别的组织 【发文字号】 【准许单位】 【准许日期】 【公布日期】2004.10.18 【执行日期】2004.10.18 【及时性】现行标准合理 【法律效力等级】地区行政规章 【政策法规类型】劳动 【唯一标示】16834276 【全篇】 上海人力资源保障有关加班费计发数量的公示

  一、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按下列标准明确:  1、劳动合同书有承诺的,按不低于工作合同约定的员工自己所属职位(岗位)相对性应的标准工资明确。集体合同(薪水团体协议书)明确的规范高过工作合同约定规范的,按集体合同(薪水团体协议书)规范明确。  2、劳动合同书、集体合同均未承诺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监事根据工资集体协商明确,商议結果应签署薪水团体协议书。  3、用人单位与员工无一切承诺的,假期工资的测算数量统一按员工自己所属职位(岗位)正常的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确。  按以上标准测算的假日基数均不能小于当地要求的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日夜奋战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上标准明确的测算数量,除于每月均值规章制度工作中日数20.92天;钟头薪水的测算:日薪水除于8钟头。

  三、用人单位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法定标准运行时间之外上班的,应按下列标淮付款薪水:  1、分配员工在日法定标准运行时间之外增加运行时间的,依照不低于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薪水;  2、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布置调休的,依照不低于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薪水;  3、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工作中的,依照不低于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薪水。

                            市人力资源保障                            200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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