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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不等于加班加点没法规定三倍工资

2022-05-07 16:55

  工作实例:

  江菲与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历时6个月的劳动合同书,承诺由江菲承担企业的业务流程接待。期内正逢2009年国庆假期及2010年元旦假期,江菲被布置了6天值勤。

  2022年2月1日,彼此的工作合同到期后,江菲以那6天所从业的是其工作中外的超额工作为由,规定企业付款加班费。企业则以值勤有别于加班加点、且已付款值勤补贴为由回绝。而江菲觉得企业所发值勤补贴比正常的日工资还低5元,应按日工资的3倍付款加班费。

  人民法院裁判员:

  彼此因融洽无果而成讼,但法院判决书退回了江菲的诉请。

  “值勤”与“加班加点”尽管仅仅一字之差,却含意迥然不同。加班加点就是指员工依据用人单位的规定,在8钟头以外、休息天、法定假日等時间从业生产制造或工作中;值勤就是指员工依据用人单位的规定,在正常的工作日内以外肩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义务,主要是因企业安全性、消防安全、假期等必须,出任企业临时性分配或规章制度分配的与员工本职不相干的值勤。

  评定加班加点或是值勤,关键看员工是不是再次在原先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中,或是能否有主要的制造或运营每日任务。值勤只需付款“值勤补贴”,实际规范由用人单位按其管理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从业与做好本职工作不相干的值勤工作的,员工没有权利规定用人单位付款加班费;即使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从业与其说本职工作班工作中相关的值勤每日任务,员工也只有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书、管理制度或国际惯例等付款相对应工资待遇。此待遇不等于要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的倍率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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