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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数量(适用上海范畴)

2022-05-06 16:29

  原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要求:“本规范所称薪水就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书的要求,以多种方式付款给劳动人民的薪水酬劳”。第十三条要求,平日加一点薪水该是不低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歇息日加班费该是不低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加班费该是不低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员工日夜奋战薪水应大于其正常的运行时间的薪水,即工作合同约定的有实际规范的薪水酬劳。测算日夜奋战薪水,应以基本工资为数量,并非以包括随机性非常大的协助薪水以内的薪资为数量。

  依照劳保局全新公开的有关员工全年度月均值运行时间和薪水换算方法(劳社部发[2008]3号),因为法定假日比原来的10天提升一天,规章制度计薪日由原先的20.92天改成21.75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实行该新要求。因而,加班加点基数不会改变,但计薪日提升的情形下,加班工资将比以往略微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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