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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文失效

2022-05-06 16:25

用人企业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条文,未承诺计付员工相对应的经济补偿金,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决书该竞业限制条文失效。

上诉人美国A.B.C.优选食品公司诉称:2008年1月,被告方喻女性由四达全球经济技术性协作企业外派至我企业工作中。原、被告方签署《保密承诺书》,被告方服务承诺在其任职上诉人企业期内,不参加企业经营范围同样或是类似行业的所有别的盈利性主题活动,在任职期内及辞职后一年内不向一切第三方泄漏上诉人信息资讯或是商业机密,如违背服务承诺,被告方应向原告方付款合同违约金216000元。但被告方在作业期内,违背以上服务承诺,私自策划创立与上诉人业务范围同样的企业,故原告知至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判决书被告方付款以上合同违约金。

被告方辩称,原被告签署的竞业限制条文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严令禁止要求,应属失效,被告方不用赔付上诉人竞业限制的合同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书觉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员工承诺竞业限制条文,并承诺在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违背竞业限制承诺的,应当承诺向用人单位付款合同违约金。但此案中,原、被告方彼此尽管约好了员工竞业限制的责任,但仍未承诺向职工付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承诺,故宣判员工可以不会受到该责任的管束,不用向用人单位付款合同违约金。最后,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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