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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隐性克扣员工工资

2021-05-12 15:57

  核心内容:房地产要价被调控,作为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的张某面临窘境:公司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对其采取了隐性辞退。针对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劳动法是否有法规规定?如何适用?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回答。

  张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当初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另加提成。从去年开始,随着国家房价调控政策的进一步显现作用,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出现了大幅滑坡。公司遂打算辞退员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采取了“隐性辞退”:让我和另外一些销售员回家待岗,每月只发600元生活费,借此逼迫我们自己辞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该公司虽可以让员工待岗,但不能让员工的工资“缩水”。《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同样,安排工作与否,是公司份内的事,与员工无关,其无权以此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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