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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的付款规范是啥
2021-05-12 15:52
非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的付款规范是啥
针对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企业理应采用以下规范付款加班费:
1、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进行记件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时间的,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规定上班时间记件价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2、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的员工,不付款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应按下列规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日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员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员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员工薪水。
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进行记件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要求的标准,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规定上班时间记件价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经劳动者行政机关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其综合性测算上班时间超出标准规定上班时间的一部分,应视作增加上班时间,并应按本要求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薪水。
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的员工,不实行以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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