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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加班加点该不该发放工资

2021-05-12 15:52

依据《劳动法》第四条要求:“用人公司理应依规创建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具有劳动者支配权和执行劳动者责任”。此条要求说明,企业依规理应对企业内的管理制度给予创建和健全,管理制度的內容包括员工权利和义务的标准。依据此条要求,企业当然能够制定与中国法律不相排斥的加班制度,能够要求适度的加班加点审批程序,对合乎加班制度的加班加点状况付款不少于标准规定的加班费。企业依规创建的管理制度,该是企业管理方法和异议解决的根据之一。

此外,依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的标准工时规章制度为每日工作中8钟头、每星期工作中40钟头。依照之上标准工时规章制度计发薪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规章制度。推行计时工资规章制度的用人公司,其加班费的付款拥有 确立的要求。

新发布的《上海企业工资支付方法》要求:“用人公司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应按下列规范付款薪水:

(一)分配员工在日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薪水;

(二)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薪水;

(三)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薪水。”

之上要求说明,用人公司付款加班费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公司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即由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点的,用人公司才应付款加班费。要不是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点,而由员工同意加班加点的,用人公司根据之上要求可以不付款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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