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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签订合同企业未停止劳务关系是不是应付款双倍工资

2021-05-12 15:52

案件:

员工李某到济南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中后,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与其说签署劳动合同书,但遭受李某的回绝,李某辞职后,能不能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付款未签劳动合同书的双倍工资呢?

李某于2010年12月2日进到物业管理公司从业安保工作,彼此未签署劳动合同书。2011年7月1日,李某以升学考试进修不可以再次工作中为由向物业管理公司明确提出辞职,物业管理公司愿意后,彼此于7月8日申请办理了离职交接办理手续。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内,物业管理公司总共付款李某薪水10659元。7月28日,李某向济南济南市历城区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投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付款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内未签劳动合同书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案件审理,适用了李某的投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气,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中,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办理俩位员工到庭证实,未签署劳动合同书的缘故系李某自己不同意签署。

分析: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7月8日期内,物业管理公司与李某存有客观事实劳务关系,彼此应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执行分别的权利与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相关要求,用人公司自劳动力生效日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应向李某付款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内的双倍工资差值10659元。尽管物业管理公司抗辩称,彼此未签署劳动合同书的缘故系李某自己不同意签署,而且申请办理俩位见证人出庭给予证实,但俩位见证人系物业管理公司的在职人员员工,与物业管理公司有利益关系,证词法律效力未予采纳,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要求,员工不与用人公司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公司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停止劳务关系,因而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抗辩认为未予采纳。

由此,民事判决:驳回申诉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请;物业管理公司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10日内付款李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内的双倍工资差值10659元。

有关法律法规:

双倍工资,便是二倍薪水、二倍薪水的含意,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要求的。关键是在用人公司未与员工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时的要求,我们中国人喜爱把二倍称作二倍,好似顾客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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