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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不依规付款劳务报酬、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应担负哪些法律依据?
2021-05-12 15:52
用人公司不依规付款劳务报酬,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应担负哪些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者行政机关勒令期限付款劳务报酬、加班工资或是经济补偿金;劳务报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理应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贷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应付额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规范向员工加付赔偿费:
(1)未依照劳动合同书的承诺或是国家规定立即全额付款员工劳务报酬的;
(2)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付款员工薪水的;
(3)分配加班加点不付款加班工资的;
(4)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未按照本政策法规定项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损害员工合法权利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者行政机关勒令付款员工的薪水酬劳、经济补偿金,并能够勒令付款赔偿费:
(一)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薪水酬劳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付款员工薪水的;
(四)消除劳动合同书后,未按照此方法要求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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