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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失效的劳动合同书

2021-05-12 15:50

一、口头上承诺的合同书

某些外资企业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和团体企业经营人出自于企业本身必须,在招骋时有意不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书,仅作一些简易的口头上承诺。因为应聘者大部分极其爱惜这一就业岗位,一般害怕对于此事明确提出或坚持不懈签署劳动合同书的规定。这般,一旦发生纠纷案件,应聘者利益就将遭受危害。在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书理应以书面形式合同生效……”,因而,口头上承诺合同书在中国是沒有一切法律认可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书

一部分用人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其承诺条文显著趋向用人公司一方,此类情况现阶段非常广泛,应造成应聘者的高度重视。应聘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一定要逐一核查,对一些不科学、显失公平的內容应果断回绝。

三、威逼的合同书

一些用人公司招聘工人时,逼迫员工缴纳高额集资款、风险金,并威逼员工与其说签订说白了的同意缴纳合同书,妄图以书面形式协议书遮盖其个人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书,理应遵照公平同意、协商一致的标准,不可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

四、附加确保的合同书

一部分企业为管束员工的个人行为。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时,明确规定另签一份“责任书”,其內容是逼迫员工接纳一些不科学的标准和标准,并把该责任书做为劳动者合同附件来管束员工。

五、真伪合同书

一些外资企业企业、私营企业企业或团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单位的监管,与员工签署真伪二份合同书。以合乎相关要求的“假合同”应付劳动者管理方法单位的查验,事实上却用按自身意向与员工签订的不标准乃至违反规定劳动合同书来管束员工。

六、质押特性的劳动合同书

一部分用人公司为避免 员工“换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规定劳动者将其身份证件、档案资料、现钱作质押物,乃至扣押员工劳动所得的福利或薪水,一旦员工“换工作”,用人公司便将质押物扣押。这类作法不仅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政策要求,并且比较严重危害了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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