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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书的员工用人公司有权利解雇

2021-05-12 15:49

我是一家制衣厂的企业责任人,如今许多职工入厂后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书,也不肯参与个人社保,很烦恼。企业应该怎么办?

回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已创建劳务关系,未另外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自劳动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要求:“自劳动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后,员工不与用人公司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公司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停止劳务关系,不用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可是理应依规向员工付款其具体上班时间的劳务报酬。”第六条要求:“用人公司自劳动力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并与员工补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员工不与用人公司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公司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停止劳务关系,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付款经济补偿金。前述要求的用人公司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薪水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力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前一日。”

在具体日常生活,有的员工因为本人缘故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书,不愿意参与个人社保的状况的确存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也授予了用人公司因而而单方面消除劳动合同书的支配权,可是用人公司仍然要尽到立即催告函的责任,不然将担负不好的不良影响,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要求。可是不管哪一种状况,员工早已投入的劳动者,用人公司都理应立即付款相对应的劳务报酬。

另外,用人公司为员工交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员工不愿意参与是违反规定的。假如惯着了这类违纪行为,要担负违反规定义务,不但要尽数补交,也要交纳税款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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