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劳部发〔1997〕44号)规定:监督检查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分配秩序、严肃国家法纪、提高收入透明度、保证国家各项分配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1.要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完善操作程序,使监督检查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成为劳动工资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地区都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充实职能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2.要逐步扩大监督检查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注重对工资内、外收入水平偏高、增速过快的行业和企业的监督检查。不但要监督检查工资内收入的提取、发放情况,而且要严格查清各项工资外收入的来源渠道和发放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违法乱纪企业责令纠正,按违法乱纪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与经济处罚,所罚没的收入上缴财政。对违法违纪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解聘)其职务;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的行政性抽查和专项检查;二是通过经资格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检查;三是企业进行自查,并由企业主管部门对自查结果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