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小杨被某机械厂招聘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彼此签署了历时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实习期为6个月,在试岗内每个月薪水400元。三个月后,小杨掌握到本地的最低工资是465元,便寻找老总,要求依照最低工资结算薪水。老总觉得小杨仍在实习期内,算不上公司的宣布员工,最低工资标准不适感用以实习期员工,回绝依照最低工资发送给小杨薪水。
公司的行为对不对?
公司的了解和作法全是失误的。
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带来了正常的工作的条件下,其所属公司应缴纳的最少劳务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要求:“员工与公司单位产生或创建劳务关系后,使用、娴熟、实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带来了正常的工作,其所属的公司单位理应付款其不低于最低工资的薪水。”因而,虽然在试岗内,公司单位也需要实行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公司单位应当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付款小杨的试用期工资并补领小杨前3个月的薪水差值。
小杨可以向本地劳动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保养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