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公司应当下规定付款员工的薪水酬劳:
1.企业支付给劳动人民的薪水不能少于本地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资。
2.企业支付给劳动人民的薪水理应以法定货币付款,不可以实体及商业票据取代贷币付款。
3.公司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自己。员工自己因事不可以领到薪水时,可由其家属或授权委托别人代取。公司还可以授权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员工薪水时,务必书面形式纪录所付款薪水的金额、時间、领到者的名字及签名,并储存2年以上归档。公司在付款薪水时要向员工给予一份其本人薪水的明细。
4.企业支付员工薪水务必依照与员工承诺的日期付款,最少应每月付款一次。如遇节假日日或歇息日,则应事先在近期的工作中日付款,推行周、日、钟头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钟头付款薪水。
5.针对进行一次性临时性工作或某种实际工作中的员工,公司应按相关协议书或合同条款在其达到目标后即付款薪水。
6.劳务关系两方依照法律规定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公司应在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结清员工薪水。
7.员工依规享有年假、探亲假、法定婚假、丧假期内,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劳动合同书的要求缴纳员工薪水。
8.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规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期内,公司应视作其带来了正常的工作而付款薪水。社会实践活动包含:依规履行表决权或选举权;入选意味着参加乡(镇)、区以上政府部门、民主党、公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机构举办的大会;担任人民法庭证实人;参加全国劳模、先进个人交流会;《工会法》要求的不脱产学习公会底层联合会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有的制造或运行时间;别的依规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
9.非因员工缘故导致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间内的,公司应按劳动合同书规范的标准付款给员工薪水。超出了一个工资支付时间的,若职工给予了正常的工作,则结算给劳动人民的薪水不能少于本地最低工资。若员工沒有给予正常的工作,可依照相关要求付款薪水。
10.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规范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法定标准运行时间之外上班的,即日夜奋战时,应按日法定标准時间之外、歇息日工作中又不可以调休、法律规定请假日工作中三种状况,各自按不低于劳动合同书规范的(原薪水)150%、200%、300%的规范付款员工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