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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常见问题

2022-04-29 16:17

提醒一:先使用,后签劳动合同书。许多民工在求职时常常碰到这样的事情,在与公司签署合同以前,总要有一个实习期,并且通常实习期立刻就需要结束,自身也被“炒”了。《劳动合同法》要求,无论劳动合同书是无固定期限的、有确定时间的,或是以实现一定工作中为时间的,公司单位理应最迟员工逐渐为其工作中时就与员工签订合同。在签署正规劳动合同书以后,彼此才可以承诺实习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时再签订合同。换句话说,不会有独立的所说“使用合同书”,实习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提醒二:没有理由解雇。实习期内,民工通常十分爱惜得来不易的职位;而公司单位却飞扬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大鱿鱼”,这实际上是一种显著的违纪行为。《劳动合同法》对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做出了明文规定,尽管此条第一款做出了员工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公司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可是在试岗内,公司单位并并不是不用任何借口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反而是要在给予员工使用期内存有不符录取标准的证实后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彼此一旦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公司单位承担“员工不符录取标准”的证明责任,也就是法律适用上的举证倒置标准。

提醒三:把实习期作为“皮筋儿”。《劳动合同法》要求,实习期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且务必与签属劳动合同书的限期相符合。同一公司单位与同一员工只有承诺一次实习期。以实现一定工作目标为时间的劳务合同或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意三个月的,不可承诺实习期。有一些公司单位要求的实习期尽管沒有高于6个月,可是与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合,如一年的合同书就要求了6个月的实习期;也有的公司单位会在彼此订立的实习期即将完毕的情况下,以调查不全方位等为由,再与民工续签一个实习期。这全是损害民工合法权益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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