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社会保障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要求:
1.公司人资、财务会计组织或人资、财务人员对本公司薪水的、外收益等状况推行内部控制。
2.公司人资、财务会计组织或人资、财务人员对不真正、不正规的领到薪水内、外收益的凭据,不予以审理;对记述不精确、不完善的凭据,给予退还,并规定更改、填补。
3.人资、财务会计组织或人资、财务人员对违背我国劳动者报酬、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要求的收入支出不予以申请办理。劝阻和改正失效的,人资、财务会计组织或人资、财务人员务必向上级领导负责人企业明确提出书面报告,要求解决。上级领导负责人企业在收到人资、财务会计组织或人资、财务人员的汇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务必做出处分决定,并对决策负责任。人资、财务会计组织或人资、财务人员对处置结果有质疑,务必报财政局、社会保障、审计机关,收到汇报的机关单位理应承担解决。人资、财务会计组织或人资、财务会计组织或人资、财务人员不向上级领导负责人企业或财政局、社会保障、审计机关明确提出汇报的,也行为责任。
4.公司务必接纳社会保障、财政局、审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开展的监管,属实给予公司薪水内、外收益等相关状况,不可回绝、掩藏、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