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劳动合同法中
“薪水”就是指公司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或劳动合同书的承诺,以现金方式立即付款给本企业员工的劳
动酬劳,一般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奖励金、补贴和补助、增加运行时间的薪水酬劳及其特殊情况下
付款的薪水等。
“工资”是员工劳动所得的关键构成部分。员工的下列劳动所得不属于薪水范畴:
(1)企业付款给员工本人的社会发展福利保费,如殡葬慰问金救济费、日常生活艰难补助金、计划生育政策补助等;
(2)安全生产层面的花费,如公司单位付款给劳动人民的工作服装、解毒剂、清爽饮品花费等;
(3)按照规定未纳入职工薪酬的各种各样劳务报酬以及他劳动所得,如依据国家规定派发的发明创造
奖、我国星光奖、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进步奖、意见和建议和技术性改善奖、中华民族专业技能巨奖等,及其稿
费、讲课费、翻泽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