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中关村打工赚钱的女生,在北京中关村的一家小公司作财务会计,我今年2月10日逐渐到公司上班,6月1日公司通知我辞职,6月15日我宣布工作交接好任何的工作中。因未过实习期,因而沒有劳动合同书。
6月15日我结账时企业以我工作中性差,工作业绩不佳,有少记帐(未给公司导致财产损失)等缘故,口头上通告我扣除我5月整月及6月1-15日的薪水,共3750元。并回绝也出示书面形式扣款单。
我储存有工作交接时的材料。及其我工作中期内的电子数据。
我该如何处理??
刑事辩护律师回应一:
扣留薪水的行为表现是显然的违纪行为,你的专业能力即使不可以合乎公司的规定,那麼企业可以将你解雇,可是不可以扣留你的薪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要求,你能规定另一方全额的付款你的薪水,并加发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此外,你是二月份工作的,那麼你到六月一日都还没过实习期,来看你的实习期是六个月,那麼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多少钱,如果是一年得话,那麼你较多是三个月的实习期,六个月的试用期显而易见是违背了国家法律的要求,你三个月后就早已视作宣布员工了,那麼另一方解除劳动关系,除开让你薪水外,还需要加发一个月薪的经济补偿的。
针对这样的事情,你需要马上到本地的劳动仲裁单位明确提出诉讼申请办理。不必过去了时效性,由于劳动仲裁的时效性十分短,仅有2个月,自公司单位同你解除劳动关系生效日测算。
刑事辩护律师回应二:
你企业扣发你薪水是沒有法律规定的,你能规定全额的补领,并追责25%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因为你企业沒有与你签订合同,故你们中间的实习期超出一个月即不被认可,之前我还在海淀区诉讼做案件的情况下那边就这样评定的,因此你能规定:
1.2004年5-6月份的薪水及其该职工薪酬25%的经济补偿;
2.未提早30天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费(一个月薪);
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一个月薪)及公司未依规付款该经济补偿的附加经济补偿(50%)。
以上投诉总标底约为一万元。
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在苏州街31号,八一中学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