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第36条要求:“国家实行员工每日运行时间不超过8钟头,均值一周运行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的工作规范。”第41条要求:“公司单位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后可以增加运行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一小时;因特别因素要增加运行时间的,在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运行时间每日不能超过3钟头,可是每月不能超过36钟头。”除此之外,《劳动法》还对于女职工作中了独特防御性要求,即对孕期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可分配其增加运行时间和晚班工作;不可分配女工在喂奶不满一周岁的宝宝期内增加运行时间和晚班工作。有关增加运行时间应予付款劳务报酬问题,《劳动法》第44条要求:“……(一)分配员工廷长运行时间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150%的工资酬劳;(二)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调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200%的工资酬劳;(三)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300%的工资酬劳。” 因而,长期性日夜奋战不付酬劳不是正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