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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正常薪资待遇”怎样实际操作?

2022-04-27 16:32

      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有关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怎样重新发货的复函》(劳办薪字[1991]9号),表明了劳动人事部薪水局劳人薪局[1985]第12号复原文中\"应修复其原薪资待遇\"一句,通常是指:修复被告方判处前的原级别工资,并补调被判处期内按照规定应给与调节或提升的薪水。公司自主波动的薪水仍由原公司按其相关要求自主妥处。补发工资应按被告方被错判坐牢期内各环节(调级前后左右)劳动所得薪水按段补领。充分考虑有一些公司经济收益起伏比较大,尤其是有一些已经或是以前处在停工、半停产的困难时期的公司,各补领环节应与本企业员工同阶段所得的工资待遇一致,补发工资时,应扣减自己坐牢期内已发的生活费用等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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