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的惩罚
1、从业低保政策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有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单位、企业或上级领导机关单位给与批评教育并依规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1) 在本方法要求的审查、审核工作上,有心瞒报或造谣生事,或是违背公布标准,不接纳公众监督的;
(2) 私自改变低保政策金的派发金额的;
(3) 受贿、侵吞低保政策金的;
(4) 有别的损害住户、群众低保政策支配权或国家主权的行为表现的。
2、援助目标有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市人民政府民政给与批评教育或警示,并讨回其骗取的低保政策金;过失致人重伤的,处骗取额度1倍以上3倍下列的处罚;
(1) 采用谎报、瞒报、仿冒等方式,骗领享有低保政策金的;
(2) 家中人均纯收入提升,理应申请办理停收、减发低保政策金办理手续,但不按照规定申请收益转变的状况,再次享有原本定低保政策金的。
瞻养人、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不执行抚养、养育或扶养义务,使被赡养人、被法定监护人或被抚养人的生活水平小于当地的低保政策规范的,由县市级市人民政府民政给与批评教育,并勒令其付款扶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低保政策金已被领到的,理应讨回;不可以挽回的,勒令赡养人、法定监护人、抚养人还款。
3、住户、群众觉得县(市、区)民政的以下行政确认侵害其合法权利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对行政复议决策提出异议的,可以依规提到行政诉讼法;
(1) 不准许享有低保政策的;
(2) 减发、停收低保政策金的;
(3) 给与行政处罚法的。
住户、群众觉得县(市、区)民政的别的行政确认侵害其合法权利的,或觉得社区居委会、镇(乡)市人民政府及受其授权委托的居(村)民联合会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提到行政诉讼法。
[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