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局有关员工全年度月均值运行时间和薪水换算问题的通告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工作和社保厅(局):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3号)的要求,整体居民的传统节日假日由原先的10天加设为11天。由此,员工全年度月均值规章制度工作中日数和薪水换算方法各自调节如下所示:
一、规章制度运行时间的测算
年工作日内:365天-104天(休息天)-11天(国家法定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内: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中时数的测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内乘于每天的8钟头。
二、日工资、小时薪水的换算
依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要求,国家法定假日公司单位理应依规付款薪水,即换算日工资、钟头薪水时不去除国家规定的11天国家法定假日。由此,日工资、钟头薪水的换算为:
日工资:月薪收益÷月计薪天数
钟头薪水:月薪收益÷(月计薪天数×8钟头)。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保局公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与此同时废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