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退休的推行殊荣补贴
1.得到全国劳模、优秀生产制造(工作中)者和得到三次以上市全国劳模,优秀生产制造(工作中)者头衔的,在离、退时仍维持殊荣的,每月享有殊荣补贴100元。
2.得到2次市全国劳模、优秀生产制造(工作中)者头衔的,在离、离休时仍维持其殊荣的,每月享有殊荣补贴80元。
3.得到一次市全国劳模、优秀生产制造(工作中)者头衔的,在退休时仍维持其殊荣的,每月享有殊荣补贴50元。
4.1980年之前离、离休的全国劳模和优秀生产制造(工作中)者,因为工资待遇稍低,适度给与照料,即五、六十年代得到全国劳模头衔的,在以上基本上每月提升20元;七十年代得到全国劳模头衔的,在以上基本上每月提升10元。
5.殊荣补贴由离、离休的全国劳模,优秀生产制造(工作中)者所属单位付款,如企业付款确实有艰难乏力承担的,由其负责人区、县、局及相关企业处理。
6.殊荣补贴规范依据状况适度开展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