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营企业经营人年薪制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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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醒:
年薪制示范点申请
年收入结算
经营人年收入的兑付
(一)年薪制示范点申请
凡必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包含我国或是国企、企业注资市场份额占其资产占比具备操纵影响力或是操纵功效。即50%以上,有着大部分股权或是虽在50%下列,但有着现实决策权的各种公司),在每本年度的4月底之前,可以向省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明确提出经营人年薪制示范点申请办理,并上传下列材料:
1、公司推行经营人年薪制试点工作方案;
2、公司股东会探讨根据的年收入试点工作方案;
3、职代会、职工监事审查意见;
4、税务单位开具的无托欠税款证明材料;
5、劳保局门出示的全额交纳社会保险金证明材料;
6、上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带具有相对应资质的社会发展中介服务提供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7、风险抵押金或持有者股权已按照规定上缴省统一管控的合理凭据;
8、别的必须的原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各自申报省社会保障厅劳动者报酬处和省财政厅专业对口管理方法的服务处。经审批允许实施经营人年薪制的,由省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一同下发批复,在其中:省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准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关键考评评价指标体系;省经贸委可依据公司特性明确其輔助考核标准。实施限期一般为这届股东会任职期,实施期内公司不可自主撤出示范点,实施到期后需按以上规定再次提交申请。
原早已省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准许的示范点公司,也应按以上要求再次申请。
(二)年收入结算
省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每一年5月前对实施经营人年薪制公司的年收入开展结算。示范点公司应于每一年4月底前,向省社会保障厅劳动者报酬处和省财政厅专业对口业务流程部室递交下列材料:
1、《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清算表》;
2、职工监事审查意见;
3、上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带具有相对应资质的社会发展中介服务提供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单位开具的上本年度全额交纳税款状况文档;
5、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提供的上本年度全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金证明材料;
6、省经贸委签定建议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辅助指标考核表》;
7、别的必须的原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各自申报省社会保障厅劳动者报酬处和省财政厅专业对口管理方法的工作部室。
省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高新企业申报材料完成审批,明确年收入记提率和实提年收入收益,并下发批复。
(三)经营人年收入收益的兑现
1、公司应在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进行对经营人年收入收益结算后的一周内,立即付款经营人本人劳动所得基本上年收入和经济效益年收入。基本上年收入按实提金额的100%付款,经济效益年收入以现金结算一部分不能超过40%,其剩余一部分应以风险抵押金或股票的方式付款。
2、经营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或选购本上市公司的管理方法和第三方支付,按《湖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所持股份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
3、经营人年收入纳入成本费,在其中经营人每个月下发的基本上年收入一部分在当初公司职工薪酬处列项。
[详见湖南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批程序的规定》(2003年1月20日湘劳社发[20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