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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制要求

2022-04-24 16:48

    1.经营人有以下状况,应扣除或不兑付经考评的收益和奖赏:

    (1)因违背相关要求遭受纪律处分的;

    (2)因触犯刑律被司法部门依规判处的。

    2.经营人不可获得以上范畴之外的别的工资性收入。

    3.经营人没经准许不可做兼职兼薪。

    [参照上海市劳动局、市委办公室、市国资办、财政局《关于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试行意见》(1995年5月7日 沪劳综发[9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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