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赴西藏自治区、新疆省、云南省、三峡工作中的下派党员干部薪水由派遣企业派发,并享有派遣企业类似平级党员干部的住宅、诊疗等福利工资待遇。
(二)赴西藏工作的下派党员干部,在藏工作中期内由西藏自治区所在城市按本地类似平级党员干部的标准工资(含补助)计发差值,并享有在藏工作员的别的各类工资待遇。
赴新疆工作的下派党员干部,在疆工作中期内享有所属地域类似工作人员的地域补助。
(三)下派党员干部赴西藏自治区、新疆省、云南省、三峡就职前,由派遣企业发送给每个人一次性保暖置装补助费,规范各自为:
1、 赴西藏自治区、新疆省的下派党员干部,每个人4000元;
2、 赴云南省的下派党员干部,每个人2000元;
3、 赴三峡的下派党员干部,每个人1500元。
(四)下派党员干部的西藏自治区、新疆省、云南省、三峡工作中期内,由派遣企业派发日常生活补助,规范各自为;
1、 赴西藏自治区的下派党员干部,每个人每月1500元;
2、 赴新疆省的下派党员干部,每个人每月1200元;
3、 赴云南省的下派党员干部,每个人每月1100元;
4、 赴三峡的下派党员干部,每个人每月1000元;
(五)下派党员干部在西藏自治区、新疆省、云南省、三峡工作中期内,由派遣企业派发每个人每月话费补助100元。
(六)赴西藏工作的下派党员干部,在藏工作中期内每个人上调一档职务工资,属行政事业单位下派的,在藏工作中三年到期后给予固定不动。
(七)下派党员干部的医疗费,凡在西藏自治区、新疆省、云南省、三峡医治的,由西藏自治区、新疆省、云南省、三峡所属单位费用报销;在沪医治的,由派遣企业依据当地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要求实行。
(八)赴新疆省、云南省、三峡工作中的下派党员干部,其请假、探亲假按国家规定实行,每一年一次合拼应用,来回车费由派遣企业担负。
赴西藏工作的下派党员干部,自去西藏一年半前按照规定享有请假,假日各自为:局级干部5个月,处级干部4个月,科级干部3个月(没有路途);与此同时,亲属可去西藏探亲访友一次,假日按国家规定实行。赴西藏工作的下派党员干部请假及亲属探亲访友的来回车费,由派遣企业担负,如亲属不去西藏旅游,其企业按照规定给与假日。
(九)赴西藏工作的下派党员干部另一半及儿女户籍在农村的可按沪人[1998]179号文的要求申请办理\"农转非\"办理手续。
(十)赴西藏自治区、新疆工作的下派党员干部,在相同条件下,亲属的\"农转非\",儿女入园、念书及其住宅艰难等问题,应给与优先选择处理。
(十一)以上相关经费预算,由派遣企业按现经费预算方式税前列支。
[参照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长等五单位《关于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等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3日 沪人[1998]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