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固定不动员工触犯刑律缓期执行或监外执行期内,仍留到原企业工作中并给予正常的工作的,应发送给生活费用。生活费标准按公司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发送给。 经劳保局门准许试行不实行最低工资的艰难公司中的以上工作人员的生活费用,可按最低工资的60%发送给。
(二) 我国和省统一要求的物价补贴是不是发送给,由公司追究其。
(三) 原固定不动员工因做错事,受辞退征用处罚员工的生活费标准,也按以上要求实行。
[详见福建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被判处徒刑缓刑后生活费标准的通知》(1997年2月24日闽劳综[19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