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朋友: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于2001年12月31日同部门的工作合同到期,我准备不会再续签。但在今年的年终奖金在明年初派发,这时已没有在企业了,我曾向单位明确提出,可企业向我出具了一份企业的《年终奖评审发放办法》,该《办法》第一条要求:“2001年度年终奖金的派发范畴为派发时在籍的整体员工” 。因为我已不属年终奖发放时在籍的员工,企业为此回绝向我派发年终奖金,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我能取得年终奖金吗?
阅读者:季风
季风读者:
依据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要求:“职工薪酬由以下六个一部分构成:一 计时工资;二 计件;三 奖励金;四 补贴和补助;五 日夜奋战薪水;六 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该要求第七条规定:“奖励金就是指付款给员工的超量劳务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含:一 生产制造奖;二 节省奖;三 工作竞赛奖;四 机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奖赏薪水;五 别的奖励金。”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要求:“……一 生产制造业务流程 奖包含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性重大事故 奖、考评各类经济数据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金工作年底分红 等。……”不难看出,年终奖金是奖励金的一种,它是薪水的一部分,归属于劳务报酬的范畴。
即然年终奖金归属于劳务报酬的一部分,在在今年的一年中,你同别的可以取得年终奖金的朋友一样给予了工作,也应获得一样的劳务报酬。你企业有关“2001年度年终奖金的派发范畴为派发时在籍的整体员工”的要求,将你清除在外面,违背了同酬的标准,应是失效。尽管到时候你已没有在企业,但年终奖金是企业对2022年工作中的年终奖,企业仍应该向你派发年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