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朋友: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部员工,依照企业的管理制度,我公司的年终奖金是以年终双薪的方式派发的,而本月25日是应该向员工派发“双薪”的生活,因而有很多员工向大家探听年终双薪该怎样缴税,对于此事大家都不太清晰,因此想向你咨询一下年终双薪缴税的相关问题。
阅读者:同飞
齐飞阅读者:
伴随着年尾的邻近,大家收到了很多相似的资询,在其中有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实际上我国对于此事早有明晰的要求,鉴于此问题的客观性,大家觉得必须在这里将年终双薪的缴税方法作个简便的详细介绍。
2002年7月12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要求:“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和其它企业在推行´双薪制´依照相关要求,企业为其员工多派发一个月的薪水 后,本人因而而获得的´双薪´,应独立做为一个月的薪水、薪酬所得的计税个人所得税。对以上´双薪´所得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再扣减花费,应全额的做为应纳税额按税率测算缴税,但假如经营者获得´双薪´当月的薪水、薪酬所得的不够800元的,要以´双薪´所得的与当月薪水、薪酬所得的合拼扣减800元后的账户余额做为应纳税额,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要求可以看得出,“双薪”缴税是以月薪水800元为界线的,若超出800元,则年终奖金应当全额的缴税,不然可以将其和薪水求和后减掉800元记税。例如,别人薪水为1000元,则其年终奖金也应该是1000元,则年终奖应全额的缴税;若其薪水仅为700元,年终奖金也为700元,则应二者求和即1400元减掉800元后按600元交个人所得税。不知道那样表述您是不是令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