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员工自己缘故给公司单位导致财产损失的,公司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书的承诺规定其赔付财产损失。经济损失的赔付,可从员工自己的薪水中扣减。但每月扣除的一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薪水的20%。若扣减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当地月最低工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付款。
2.各个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有权利监督公司单位工资支付的状况。公司单位有以下损害员工合法权利情形的,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勒令其付款员工薪水和经济补偿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赔偿费:
(1)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薪水的;
(2)拒不付款员工廷长运行时间薪水的;
(3)小于当地最低工资付款员工薪水的。
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的规范,按国家相关规范实行。
3.员工与公司单位因工资支付产生劳务纠纷的,被告方可依规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气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