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作出那样的要求 “凡在发奖金日以前离去企业的员工都没有权利拿年终奖金”,会获得法律法规的适用吗?
:最先理应确立年终奖金的特性,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公司单位务必向职工付款年终奖金,年终奖的下发通常是根据公司单位管理制度的要求或是与员工的承诺。依据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职工薪酬由以下六个一部分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三奖励金;四补贴和补助;五日夜奋战薪水; 六特殊情况下付款的薪水。中国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奖励金的范畴包含年终奖金。因此,公司单位与员工承诺的年终奖金事实上归属于员工薪水的一部分,工资的派发是有严格要求的法律法规的,公司单位不可以随便给予扣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要求,劳务关系两方依照法律规定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公司单位应在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结清员工薪水。因此,员工在辞职时,公司单位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向职工付款员工理应得到的年终奖,公司单位要求“凡在发奖金日以前离去企业的员工都没有权利拿年终奖金”显而易见是不满足法律法规的。
实践活动中也有一种状况,公司单位要求员工务必工作中到年末通常为12月31日才可以得到年终奖金,年末以前辞职则无法得到年终奖金,这类承诺是不是合理合法呢?我觉得,从公平公正视角考虑,员工虽未工作中到年末,公司单位也应当员工具体运行时间开展换算按比率向工作付款奖励金。此外,假如公司单位在管理制度沒有年终奖发放的相应要求,都没有与员工承诺务必派发年终奖金,则公司单位不会有派发年终奖的法定义务,可以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