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朋友: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我是在2022年5月初刚进到这个企业的,那时候企业并沒有与我签署正规的劳动合同书,而只与我独立签署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该协议的限期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该合同书中还承诺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合同书的配件。2003年9月底,我单位的别的员工都发至了元旦节的餐补和第三季度的一季度奖,而我却一分未得。我向财务部门去了解,被告之:因为现在我处在实习期内,依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实习期的员工不是拥有过节费和一切奖励金。听见这种表述,我认为自身很亏,再过一个月又要过春节了,要发元旦节的餐补和第四季度的一季度奖了,下面也有新年的餐补和年终奖金。我觉得咨询一下,现在我确实不可以拥有企业的餐补和一季度奖吗?
阅读者:马翔
马翔读者:
你企业所做的表述是失误的,不向你派发十一国庆的餐补和第三季度的一季度奖也是失误的,现阶段你并不处在实习期内,2004年元旦节时,你完完全全可以规定企业向你派发2004年元旦节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一季度奖。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第第二款要求:“劳动合同书被告方仅承诺实习期的,试用期不创立,该限期即是劳动合同期限。”你在进到企业时并沒有和企业签订合同,而只签署了一份试用期合同,依据上述要求,该合同书中有关实习期的承诺不是建立的,在法律法规上相当于你跟企业签署了一份沒有实习期,合同期限为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的合同书。企业觉得你处在实习期的判定是显而易见是失误的。
即然你如今不处在实习期,依据你企业的管理制度,你跟别的宣布员工一样拥有过节费和奖励金。但因为十一国庆的餐补和第三季度一季度奖是九月底派发的,而如今已经是十二月,你如今已超出了六十天的仲裁时效,此项支配权早已无法借助国家法律渠道来认为了。
从这个问题上提议你汲取教训,亡羊补牢,立即向企业认为2004年的元旦节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一季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