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彤等7位女职工于2006年1月进到蚌埠市某医院门诊工作中,与医院门诊签署了一份从2006年1月到2008年底历时3年的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中未承诺薪水的实际金额。
2008年11月,医院门诊各自向7位女职工传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其中注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彼此现有劳务关系,薪水等花费清算至2008年12月31日。7名女职工在办理工作中转交办理手续后,各自收到了医院门诊付款的700~800元左右的附加经济补偿金。
7位女职工以被聘请期内未得到3倍节假日日加班工资和医院门诊未全额的付款薪水为由,向安庆市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起诉讼申请办理,协商无果后,以医院门诊工资支付合乎《劳动法》要求且无托欠、无证据证实节假日日加班加点等为由,驳回申诉了7位女职工的要求。7名女职工遂诉至安庆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中,医院门诊称,上诉人是2006年1月1日与医院门诊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到期后,医院门诊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合同时早已依规缴纳了经济补偿,彼此还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对相关事项都开展了解决。上诉人规定付款赔偿金是沒有法律规定的。上诉人在医院上班和待岗期内都付款了薪水和生活费用,并且付款的金额也没有违背法律法规,不会有欠发加班工资等个人行为,因医院上班特性有一定的独特,双休日日也做好了补休,法定节假日每日按企业的人事制度要求的30元付款加班工资,上诉人规定付款节假日日加班工资的诉请沒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但女职工张彤出示了2006年到2008年医院门诊的欠休成员名单,证实张彤2006-2008年共欠修15.5天。
审判本案的大法官施君说,此案中7位女职工已与企业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协议书,故人民法院对7位女职工明确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要求,规定赔偿3年财产损失不可以适用。因《劳动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起效,故解除合同只给一年的赔偿金,此外2年的只有根据1995年的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告中第38条的要求解决,即不付款员工赔偿金。针对上诉人认为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3倍的薪水酬劳的要求,被告方医院门诊虽辩驳沒有加班加点,但其给予的2006-2008年期内的考勤统计表可以证明,上诉人所供应的加班加点日期是客观事实,被告方医院门诊应根据《劳动法》第44条之要求付款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的3倍薪水酬劳。为解决矛盾,经大法官多次协商,医院门诊付款了7位女职工3年节假日日加班工资。(周瑞平莫繁荣富强)
(由来:中安在线-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