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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推行年薪制吗?

2022-04-21 16:55

    编写朋友:

    我是一家公司的生产技术部主管,与企业曾签署过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已于2002年10月期满。合同到期后也未续期,我一直在该企业工作中。2022年四月,企业颁布了二项规章制度:《关于××公司实行年薪制的通知》和《××公司实行年薪制的具体措施》。该制度要求,企业的管理工作人员从2022年五月份逐渐推行年薪制,在其中主管一级的年薪制为15万余元,每个月先派发8000元,剩下一部分年末付清。可等6月5日领五月份薪水时,我发现企业别的管理者早已按年薪制的新要求实行,而我的薪水依旧原薪水比新的年薪制低 。6月10日,我收到了企业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告之我7月10日“彼此的雇工停止”。我觉得咨询一下,除开贵频道之前文章内容说的,由企业付款“公司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关联的经济补偿”以外,我还能规定企业依照新推行年薪制的规范补充我五、六、七月份薪水吗?填补一句,我与企业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并没有承诺薪水金额。

    阅读者:马政

    马政读者:

    在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关联时,你不仅可以规定企业依照新的年薪制规范付款被私吞的薪水,还能够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规定企业付款被拖欠工资额的25%的赔偿金。

    2002年10月,你跟企业工作合同到期后,彼此本应续期劳动合同书却未续期,从那以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你跟企业中间仍存有劳务关系。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与你具体获得的劳务报酬不一致时,应当《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给予确定:“(一)劳务报酬和工作标准高过公司单位管理制度、集体合同要求或是法律规定工作规范相对应內容的,依照具体早已执行的信息确定; (二)劳务报酬和工作标准小于公司单位管理制度、集体合同或是法律规定工作规范的,依照有益于员工的标准确定。”而什么叫“依照有益于员工的标准确定。” 上海人力资源保障《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作了进一步的定义,即:“就是指员工的劳务报酬和工作标准小于法律规定工作规范的,依照法律规定工作规范给予确定,公司单位管理制度、集体合同要求的比较应规范高过法律规定工作规范的,依照公司单位管理制度、集体合同要求中比较应的规范确定。”换句话说你的标准工资应依据“从高标准”给予明确。即从2003年5月逐渐,依照企业新实施的年薪制来明确你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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