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
我还在2004年10月与总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书,2006年12月31日期满,但考虑到企业体系调节,我工作地建立了分公司,总公司只压力我3月份之前的薪资和福利,从4月逐渐,我的薪资和福利将由分公司担负,并且职位、薪水也由分公司决策。可是到现在为止,分公司都还没确立跟我说职位、薪水等,可是可以明确的是,我工作內容有些更改、薪水减少、个人社保和个人公积金自身交纳……
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尽管分公司是由公司总部项目投资的,公司总部针对分公司的管控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可是在法律法规上,分公司依然是一家单独的企业。这也是咱们我国破产法所明确的标准。现如今有很多集团公司,同一个组织架构下很有可能出现2个以上的企业,集团公司内工作人员调节非常容易给员工导致一种误会,感觉自身只是象换一个单位那样简单。
实例中,员工从公司总部被规定激发到分公司,表层上是企业内部结构激发,事实上是拆换企业工作中。该员工不但要在公司总部申请办理退工,到分公司再次申请办理录取,并且社保、个人公积金等业务流程交纳企业也将随着变动。因而提问者的薪水、职位假如有一定的调节,是压根没有法律法规阻碍的。这与调职涨薪有实质的差别,同一公司单位必须对员工调节职位和工资时起码应具备充足合理化才行。换企业却无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