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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试行办法

2022-04-20 16:4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 第20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大会根据,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多方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确保企业员工晚年生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年金,就是指公司和员工在依规参与养老保险金的基本上,自行创建的补充养老保险规章制度。创建年金,应当本方法的要求实行。

      第三条 合乎以下情况的公司,可以创建年金:

      ?一 依规参与养老保险金并执行交费责任;

      ?二 具备相对的经济压力工作能力;

      ?三 已创建团体商议体制。

      第四条 创建年金,理应由公司与公会或职工监事根据团体商议明确,并制订年金计划方案。国有制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年金计划方案议案理应递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谈论根据。

      第五条 年金计划方案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一 参与工作人员范畴;

      ?二 资产筹资方法;

      ?三 员工年金私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 股权投资基金方法;

      ?五 计发办法和付款方式;

      ?六 付款年金工资待遇的标准;

      ?七 组织协调和监管方法;

      ?八 中断交费的标准;

      ?九 彼此订立的别的事宜。

      年金计划方案适用公司实习期满的员工。

      第六条 年金计划方案理应申报所在城市县区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中间隶属知名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理应申报劳保局。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自接到年金计划方案文字生效日15日内未提出质疑的,年金计划方案即行起效。

      第七条 年金所需花费由公司和员工本人一同交纳。公司交费的税前列支方式按国家相关规范实行;员工本人交费可以由公司从员工本人薪水中代缴。

      第八条 公司交费每一年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员工职工薪酬的十二分之一。公司和员工本人交费累计一般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员工职工薪酬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 年金股票基金由以下各类构成:

      ?一 公司交费;

      ?二 员工本人交费;

      ?三 年金投资基金经营盈利。

      第十条 年金股票基金推行彻底累积,选用私人帐户方法开展管理方法。

      年金股票基金可以依照国家规定项目投资经营。年金投资基金经营盈利划入年金股票基金。

      第十一条 公司交费应当年金计划方案要求比例计算的金额记入员工年金私人帐户;员工本人交费额记入自己年金私人帐户。

      年金投资基金经营盈利,按净回报率记入年金私人帐户。

      第十二条 员工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从自己年金私人帐户中一次或按时领到年金。员工未做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可从私人帐户中提早获取资产。

      出国居住工作人员的年金私人帐户资产,可依据自己规定一次性付款给自己。

      第十三条 员工变化所在单位时,年金私人帐户资产可以随着迁移。员工入学、参军入伍、下岗时或新工作企业沒有推行公司年金制度的,其年金私人帐户可由原监督机构再次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员工或退休职工身亡后,其年金私人帐户账户余额由其特定的收益人或遗嘱执行人一次性领到。

      第十五条 创建年金的公司,理应明确年金受委托人?下称受委托人 ,委托管理方法年金。受委托人可以是公司创立的年金联合会,还可以是符合我国要求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组织。

      第十六条 年金联合会由公司和职工监事构成,还可以聘用公司之外的技术人员参与,在其中职工监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年金联合会除管理方法本公司的年金事务管理以外,不可从业别的一切类型的生产经营性主题活动。

      第十八条 明确受委托人理应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合同一方为公司,另一方为受委托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授权委托具备资质的年金帐户管理组织做为帐户管理人,负责年金账号;可以授权委托具备资质的项目投资经营组织做为资本管理人,承担年金股票基金的项目投资经营。

      受委托人理应挑选具备资质的银行业或技术专业代管公司做为受托人,承担代管年金股票基金。

      受委托人与帐户管理人、资本管理人和受托人明确授权委托关联,理应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

      第二十条 年金股票基金务必与受委托人、帐户管理人、资本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自己财产或其它财产分离管理方法,不可挪作别的主要用途。

      年金股权投资基金理应实行国家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个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承担对本方法的实行状况开展监督管理。对违背本方法要求的,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给予警示,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年金合同书产生异议的,被告方可以依规报请诉讼或是起诉;因签订或是执行年金计划方案产生异议的,按国家相关集体合同异议解决要求实行。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的别的企业,可参考本方法的要求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原社会保障部1995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与此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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