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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劳务关系还能规定加班工资

2022-04-20 16:35

  徐某受邓某雇佣,在其承揽的饭堂工作中,徐某能不能规定发包方付款加班工资呢?

  2012年10月1日,青岛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朱某签署外包协议,将其承揽的某电子科技公司饭堂的临时用工和业务流程管理装包给邓某。协议书承诺:邓某自主承担征募及管理中心必须的钟点工和临时用工;餐饮管理公司依据业务外包职位要求工作人员状况,每个月将业务外包花费统一付款给邓某,由杨某自主承担清算招收的钟点工和零工的薪水,自主经营。具体运营中,邓某又将其平时实际管理方面交给自身聘请的韩某承担

  。2013年3月,韩某受邓某的分派,根据马路边人力资源市场招收了徐某,从业饭堂的晚班3次分餐制工作中。分餐制工作中完毕后,及其大白天的時间,徐某可以随意分配。徐某的日常事务內容,由韩某承担,薪水也由韩某从杨某点领到后再转交到徐某。2015年3月20日,孙某离职。5月,徐某向当地的仲载联合会提到投诉,规定餐饮管理公司付款加班工资4.5万余元。

  仲裁委审判后觉得,此案异议的重点是彼此是不是存有劳务关系。《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要求:“公司单位招收员工未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但另外具有以下情形的劳务关系创立。

  1、公司单位和员工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律主体。

  2、公司单位依规制订的各类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员工,劳动者受用人公司的工作管理方法,从业公司单位合理安排的有酬劳的工作。

  3、员工给予的工作是公司单位业务流程的构成部分。”

  此案中,餐饮管理公司将承揽的电子科技公司饭堂分餐制项目外包给了邓某,杨某又授权委托韩某招收了徐某,孙某的一切日常事务管理方法及工资支付都由韩某承担,徐某既不从业餐饮管理公司的业务工作,不接纳餐饮业企业的管理,都不从餐饮管理公司领到薪水,因而,应评定徐某与邓某产生了本人聘请的雇佣关系,与餐饮管理公司中间不符以上劳务关系的确认标准。在彼此沒有建立劳务关系的情形下,徐某规定餐饮管理公司付款加班工资,沒有真相与法律规定。最终,仲裁委裁定驳回申诉了徐某的投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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