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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是不是无需付款加班工资?

2022-04-20 16:33

  针对不定时工作制或

  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公司务必经审批后才可推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法定节假日工作中,应当法定标准付款加班费。

  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在整体测算时间内假如员工的具体运行时间数量超出该周期时间的法定标准运行时间数量,超出一部分应视作增加运行时间,理应付款加班工资。假如在整体综合性测算时间内具体运行时间数量不超过该周期时间的法定标准运行时间数量,仅仅该综合性测算时间内的某一实际日(或周、或月、或季)超出法定标准运行时间,其超出一部分不可视作增加运行时间。

  有关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经准许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的日增加运行时间规范和月增加运行时间规范的限定,但公司单位应选用延展性运行时间等适度的作业和歇息方法,保证 员工的歇息请假支配权和生产制造、工作目标的进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三款

  经工作部门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其综合性测算运行时间超出法定标准运行时间的一部分,应视作增加运行时间,并应按本規定缴纳员工廷长运行时间的薪水。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七条要求:“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公司,在整体测算时间内假如员工的具体运行时间数量超出该周期时间的法定标准运行时间数量,超出一部分应视作增加运行时间。假如在整体综合性测算时间内具体运行时间数量不超过该周期时间的法定标准运行时间数量,仅仅该综合性测算时间内的某一实际日(或周、或月、或季)超出法定标准运行时间,其超出一部分不可视作增加运行时间。”从社会保障部的表述得知,因为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是以一定的周期时间来测算员工的运行时间的。因此,仅有在全部测算周期时间超出法定标准运行时间数量的一部分,才可以做为增加运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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