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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是不是归属于社会保险费社保缴费基数?

2022-04-20 16:33

  问:大家部门的上班時间较多,员工每月超出1/3的收益来自于加班费。在交纳社会保险金时,企业并没把加班工资计算在社保缴费基数里。企业管理人员表明,加班费不用计作社保缴费基数,我想问一下这是不是合理合法?

  答:社保是以上本年度企业职工薪酬及本人平均收入交纳的。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要求:公司单位应当国家规定的本企业员工职工薪酬的百分比交纳基本上养老保险金,计入养老保险金医保统筹;员工应当国家规定的自己薪水的百分比交纳基本上养老保险金,计入个人帐户。

  有关职工薪酬的组成,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要求,职工薪酬由“日夜奋战薪水”等6个部位构成。即职工薪酬的测算标准应以立即付款给员工的所有劳务报酬为依据。因而,加班费仍归属于薪水,理应纳入社会保险金社保缴费基数。

  必须留意的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公司单位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后可以增加运行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一小时;因特别因素要增加运行时间的,在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运行时间每日不能超过3钟头,可是每月不能超过36钟头。假如公司单位沒有执行该商议程序流程,或是月加班加点時间超出36钟头,均归属于违纪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公司单位违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规章制度增加员工上班时间的,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给与警示,勒令期限纠正,并可以依照受损害的员工每个人100元以上500元之下的规范测算,惩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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