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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空隙就餐時间 是不是应收加班工资

2022-04-20 16:32

  高强度(笔名)于2006年新员工入职某公司从业安保工作。由于2次旷职,2013年6月,企业依照管理制度解雇了他。高强度不服地觉得,他在单位工作很多年,工作上每日半小时的就餐時间应归属于加班加点,但企业从没付过加班费。高强度遂以此为由明确提出劳动仲裁,规定企业付款加班费3余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核查后驳回申诉了高强度的诉讼要求,他不服气仲裁结果,又提起诉讼到吴中人民法院。

  法院审判后觉得,劳务纠纷彼此均认同的《员工指南》要求,对推行综合性测算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就餐時间不属于加班加点時间。因为法律法规对员工在工作中间歇性的就餐時间能不能做为运行时间并无明文规定,在这里状况下,员工与用人公司中间可以就这一问题做出承诺,如该约定并不违背劳动法规基本准则,亦不危害职工合法权利,就理应确定被告方中间承诺的法律认可。实际到此案,高强度从业的安保工作是经工作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批准推行独特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职位,高强度在用餐时离去以前的岗位,该就餐時间高强度可以自由支配、运用,由此可见,高强度在就餐時间并没为公司单位给予工作。因而,《员工指南》中相关对推行综合性测算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就餐時间不属于加班加点時间的规范不违背劳动法规基本准则,都没有危害职工的合法权利,对员工具备相对的约束。

  最后,吴中人民法院评定高强度就用餐時间认为加班费的根据不够,驳回申诉了高强度规定公司单位付款加班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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