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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正常的运行时间的“值勤”,没法认为加班工资
2022-04-20 16:31
现阶段,在《劳动合同法》等法规中,针对加班加点沒有清晰的要求,但在全国各地的要求中一般存有的情况是以下这一类独特的“值勤”不评定为是加班加点,以深圳的地区性要求为例子,开展表明。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以下情况中,员工规定公司单位付款加班费的,一般不予以适用:(1)公司单位因安全性、消防安全、节假日日等必须,分配员工从业与做好本职工作不相干的值勤每日任务;(2)公司单位合理安排员工从业与其说做好本职工作相关的值勤每日任务,但值勤的时候可以歇息的。
与此同时,在北京的劳务纠纷中,假如发生上述情况的,人民法院的确也不会适用员工规定公司单位付款加班工资的要求。
换句话说,要提示员工留意,若有以上情况发生的,这类值勤即使是在常规的工作以外,也无法确认为加班加点,没法向企业认为加班工资。
加班费就是指员工依照公司单位生产制造和作业的必须在规范的工作中时间之外再次生产制造工作或是工作中所获取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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